浙江,男子银行存1900万,只剩34元,起诉银行,却被法院驳回
浙江,郑先生把全部资产1900万存入银行,发现账户上的钱丢失之后,向法院起诉银行和王某,并要求赔偿损失。没有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郑先生的请求,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?郑先生是一个生意人,每次项目完成挣的钱都会存在银行,累计在银行存款高达1900万元。当天郑先生生意急需要用钱,就想把这笔钱取出来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。可是当郑先生来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账户上只有34元,让郑先生瞬间感觉天都塌了。这个账户的钱他曹拿过来没有取过,怎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。要知道这1900万元可是郑先生一家全部的存款,郑先生觉得可能是看错了,就又查了一遍再次确定账户上只有34元。郑先生内心咆哮道钱去哪里了,到底是谁盗了我的钱。于是郑先生要求查询账户的明细,从打印出的明细上可以看到有多次大额资金的支出。不过令郑先生疑惑的是存款单子一直都没有离开过他,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郑先生强烈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他一个说明,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一直都没有出面解决,这让郑先生很是气愤,全部的存款却出现这种意外。郑先生始终没有放弃,多次来到银行找到相关的负责人,要求必须给一个说法。最终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他的这笔资金已经不在银行了,让他去找其他人解决去。郑先生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话很是懵圈,明明是在银行办理的存款手续,现在来取钱却被告知他的钱不在这里,让他去找其他人,那么他应该找谁呢?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?无论郑先生再怎么追问银行工作人员避而不谈,还要求他离开银行。郑先生心急如焚,选择找调解员来调解他们之间的事情,并希望可以追回他的损失。郑先生带着调解员来到银行的时候,却被告知负责这件事情的工作人员休息,至于上班的时间还没有确定,需要他们等待。郑先生说到这摆明的就是欺负人呢,他肯定不会放弃的。郑先生真的是没有别的办法,再想想全家存款1900万消失的无影无踪,只好选择报警处理。民警接到郑先生报警之后,就到银行查询情况。经过查询后得知,5年前郑先生在外地工作,就以妻子的名义存款1900万元到这家银行。当时负责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是王某,王某与郑先生是很好的朋友。郑先生当时有生意要谈,很是着急,也是出于对王某的信任,就把账户的密码告诉他,授权他负责这笔资金的存款,事后也没有过多地询问王某业务办理的情况。直到近几天他的生意上着急用钱,就联系他的好友王某,询问当时存款的情况。但是王某老是支支吾吾还找理由拖延,再后来就联系不到王某了。听到这里郑先生才意识到这笔资金肯定出现问题了,好在民警也抓住了王某。警方审讯王某并解释道王某这几年一直在转郑先生账户上的钱,主要用于生意投资。不过投资的生意都以失败告终,全部赔完了,现在王某已经没有能力偿还郑先生的钱。可是郑先生看着自己账户的钱仅剩下那么一点,心有不甘。郑先生认为王某是银行的员工,他把这笔钱是存在银行的,现在出现这种事情肯定和他们脱离不了关系。最终郑先生把银行和王某全部告上了法院,要求赔偿他的损失。1、郑先生把密码告诉王某并授权他办理业务,导致账户资金丢失,那么郑先生是否要承担责任?《借记卡章程》第十条规定:存款人要保护账户上的密码,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,需要存款人负责任。郑先生当时有急事要忙,就把密码告诉了王某,事后也没有及时修改密码,从而导致资金上的钱丢失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郑先生自身原因导致的,需要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郑先生的请求被驳回,属于自身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损失,应该要郑先生自行承担损失,并告知郑先生若不服可以继续上诉。2、郑先生不满法院的判决就继续上诉,希望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,追究银行监管不力的责任。《借记卡章程》第十七条规定:当事人凭借密码支配账户的资金,只要密码正确就会产生交易,密码是保护账户最安全的因素。郑先生是主动告诉王某办理,王某凭借正确的密码能够分配账户上的每笔资金,每笔交易都是合法的,同时表示银行已经尽到监管义务,不会追究银行的责任。法院表示维持原判。3、郑先生虽然告诉了王某账户的密码,但是没有经过他的同意,王某就转走账户的钱,是否构成盗窃罪?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恶意占有他人财产,私自盗窃他人的资金,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盗窃罪。郑先生虽然告诉了王某账户的密码,但是主要目的是让他办理存款业务,而不是授权他账户上的资金可以随便动,因此他没有经过郑先生的同意就转走钱,已经构成盗窃罪,郑先生可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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